湾区知产教室:对美跨国专利争端中选择救济机关(中)

张宇枢*

凡通达人都凭知识行事;愚昧人张扬自己的愚昧。

        All who are prudent act with knowledge, but fools expose their folly.

 

四、美国联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s)

由于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法院及州法院两套系统,所以原告在对被告发动专利侵权诉讼前,必须先了解应到何种法院请求救济,以及到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应向哪一种法院提起专利诉讼

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专利诉讼

联邦地方法院专利诉讼之进行流程

【应向哪一种法院提起专利诉讼】

根据28 U.S.C.§1338(a)的规定,联邦地方法院对于依据美国国会所制订之专利法,所提起之民事诉讼,有专属的第一级法院管辖权,换言之,不论诉讼所涉及请求金额之多寡,诉讼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州之居民,专利诉讼均属于联邦事项federal question),而归由联邦地方法院行使第一审的事务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实务常识】

全美一共有94个联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基本上每一州至少有一个联邦地方法院,人口愈多之州,联邦地方法院愈多,例如纽约州便有四个联邦地方法院。

而各个联邦地方法院在审理专利诉讼上,亦有不同之风格,例如弗吉尼亚州之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由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非常迅速有效率,在过去,往往一个案件由起诉、调查证据、言词辩论、到审理终结,曾平均只花费6到8个月的时间,因此美国专利诉讼实务界,对于该法院有「火箭庭期表」(rocket dockets)之昵称。

【观念厘清】     

原告在美国提起诉讼时,可能系与专利法有关之抗辩、可能系基于专利法所附予之请求权、亦可能附带一并提起其他有关之请求,究竟哪些型态的主张,属于所谓之专利诉讼,应归由美国联邦法院管辖,可以依照以下的原则,进行初步之判断:

一、倘若原告系以美国之专利法所附予之请求权基础(cause of action)为依据,提起相关诉讼;或原告主要请求法院解决之争议,与专利法的实体规定有关时,依据完整诉请法则(well-pleaded complaint rule),即属于所谓之专利诉讼,应归由美国联邦法院管辖。

例如,原告主要系依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法院禁止被告继续制造、贩卖侵权产品,并请求被告赔偿其所受之损害;或请求法院依据美国专利法之规定,确认系争专利应属无效。

二、若原告提起上述专利诉讼,亦附带提起其他有关之请求,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间之违约责任、产品瑕疵时;美国联邦法院基于先前对该专利诉讼所产生之管辖权,对于该等原告一并提起之其他有关之请求,亦有补充管辖权(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例如,原告除依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法院禁止被告继续制造、贩卖侵权产品外;亦一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反双方间先前之和解契约,被告应负违约赔偿责任。

三、若原告并非以美国之专利法所附予之请求权基础为依据,提起相关诉讼;或所欲解决之争议,与专利法的实体规定无关。而仅系在其诉状当中,附带提及与专利法有关之抗辩理由时,该理由本身并不属于依据专利法所提起之民事诉讼,故不适用28 U.S.C.§1338(a)的规定

例如,原告主要系依州之契约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间先前之授权契约无效,而其主张授权契约无效的理由之一,系因被告未继续缴交专利年费,导致授权的目标即该专利,因而失去效力。

 

应归由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型态

诉讼型态

应否由联邦法院管辖

以专利法所规定之请求权基础提起之诉讼,或所欲解决之争议,与专利法的实体规定有关。

应由联邦法院管辖

以专利法所规定之请求权基础提起之诉讼,或所欲解决之争议,与专利法的实体规定有关;并附带提起其他有关之请求。

应由联邦法院管辖

并非以美国之专利法所附予之请求权基础为依据,提起相关诉讼;或所欲解决之争议,与专利法的实体规定无关。而仅系在其诉状当中,附带提及与专利法有关之抗辩理由。

不必由联邦法院管辖


【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专利诉讼】

虽然知道应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专利诉讼,但是,全美国94个联邦地方法院当中,哪些法院对于本具体案件享有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以及又应如何在一群享有对人管辖权的法院当中,选择一个最适当之法院(venue),是以下所要介绍的重点。

对人管辖权

适当之法院

【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一般管辖权及特别管辖权】

在美国诉讼实务上,对人管辖权当中,可再区分为「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及「特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

所谓之「一般管辖权」,系指法院因被告在该法院之辖区内,持续从事规律性之相关行为,所取得之管辖权。

至于所谓之「特别管辖权」,系指因被告系有意在该法院之辖区内从事上述相关行为,而本诉讼之请求权基础,系基于被告之该行为时,法院所取得之管辖权。

依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见解,联邦地方法院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以决定对于特定之专利诉讼案件,是否有对人管辖权:

★被告是否在该法院之辖区内,持续 从事规律性之相关行为。

★被告是否在该法院之辖区内,有意从事属于诉讼之请求权基础的行为。

★若由该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符合宪法关于公平及正义的精神。

因此,若原告在某联邦地方法院辖区内,发现从事侵权行为被告之住所或营业所、或被告系在该地制造或贩卖相关侵害专利之产品时,在不违背宪法精神的情形下,原告即可于该联邦地方法院,以该侵权行为为依据,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被告之住所或营业所在美国境外?】

若被告之住所或营业所在美国境外,且被告于国外以前述诱导或促成之方式,侵害美国之专利权时,虽然被告并未直接在美国境内从事直接侵权行为,且被告公司亦未设在美国境内;但是,原告可以根据总计接触理论(aggregate contact theory),主张在某联邦地方法院辖区内,发现被告的接触行为,累积到一定数量时(例如贩卖关键零件之次数、或提供相关组件之数量),原告可以主张该联邦地方法院,对于该身处国外之被告,享有对人管辖权

【美国发明法之管辖法院】

根据新公布的美国发明法(AIA)之规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2条、第145条、第146条所提起之诉讼,管辖法院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改由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管辖。

 

【确认诉讼之管辖法院】

原告可根据以下三种方式,决定在何联邦地方法院,提起确认诉讼:

1)原告之住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联邦地方法院。

2)被告之住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之联邦地方法院。

3)被告在该联邦地方法院的接触行为,积累到一定数量时。

因此,身处美国境外被控侵权之人,可以至专利权人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有一定营业行为之地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确认诉讼。

【适当之法院(proper venue)】 

原告如何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中,选择一个适当之联邦地方法院proper venue,以提起并进行专利诉讼,根据28 U.S.C. §1391§1400(b)的规定,有以下之标准可供参考:

★该法院所在之管辖区域,与本案相关事实之间,关联性程度之高低。

★当事人自行合意选择。

★被告之住所或营业所所在地。

★当所有被告之营业所或住所位于同一州时,任一被告所在地区之联邦地方法院。

★被告所为侵权行为之任一部份所在地。

★被告住居地、并有通常性商业行为所在地

【联邦地方法院专利诉讼之进行流程】

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专利诉讼之基本流程(相关介绍请分别参阅各讲内容)、以及所花费之时间,大致如下表之说明:

阶段

编号

基本作业

大约时间

第一阶段:

提起诉讼

1-1

提出起诉状

(complaint)

1至2个月

1-2

送达起诉状与传票

(service of complaint and summons)

第二阶段:

答辩与反诉

2-1

选任美国专利诉讼团队

1至2个月

2-2

以欠缺管辖权为由声请法院不受理本件诉讼

(motion to dismiss for lack of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2-3

请求展延答辩期限

(extension of answer)

2-4

提出答辩

(answer)

2-5

提出反诉

(counter-claim)

2-6

声请移转管辖法院

(motion to transfer venue)

2-7

以其他事由声请法院不受理本件诉讼(motion to dismiss for other reasons)

第三阶段

案件管理会议

与搜证前程序

3-1

案件管理会议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2至3个月

3-2

初始披露

(initial disclosure)

3-3

整理律师与客户特权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3-4

准备秘密保护命令

(protective order)

3-6

准备与本件相关之文件

3-7

追加其他当事人

3-8

进行替代纷争解决机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第四阶段

搜证程序及

马克曼听证

4-1

要求自认

(requests for admission)

5至24个月

4-2

要求文件

(requests for document)

4-3

书面质问对造

(interrogatory request)

4-4

对当事人进行口头诘问

(depositions of parties)

4-5

对非当事人进行口头诘问

(depositions of non-parties)

4-6

声请强制披露

(motions to compel discovery)

4-7

声请秘密保护命令

(motions for protective order)

4-8

交换专利关于请求项之意见

4-9

交换专利关于请求项解释之外部证据


4-10

完成关于专利请求项解释之搜证程序


4-11

提出关于专利请求项解释之主张(claim construction briefs)  

4-12

进行马克曼听证

(Markman hearing)

4-13

法院于马克曼听证后做出专利请求项范围解释之裁定

4-14

专家证人之搜证程序

(expert discovery)

4-15

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报告

(expert reports)

4-16

针对专家证人进口头诘问

(expert depositions)

4-17

专家证人出具专家反驳报告

(expert rebuttal reports)

4-18

针对专家证人之反驳进口头诘问(expert depostions concerning rebuttals)

第五阶段

即决审判

5-1

声请进行即决审判程序

(summary judgment motion)

2至4个月

5-2

反对进行即决审判程序

(summary judgment opposition)

5-3

进行即决审判程序之听证

(summary judgment hearing)

第六阶段

审判程序

6-1

审前会议

(pre-trial conference)

2至4个月

6-2

声请传唤专家证人

6-3

交换证人名单

6-4

交换拟提出之证据清单

6-5

最后审前会议

(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6-6

提出辩论意旨书

(filing of trial briefs)

6-7

进行审判程序(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