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知产教室:对美跨国专利争端中选择救济机关(下)
张宇枢*
凡通达人都凭知识行事;愚昧人张扬自己的愚昧。
All who are prudent act with knowledge, but fools expose their folly.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之基本流程】
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之比较
当事人若欲至美国进行跨国专利诉讼,最主要者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联邦地方法院可以提供相关之救济;因此以下将比较这二种程序之特色,以供读者参考并选择:
程序属性
基本要件
管辖权
律师费用
适用程序
耗费时间
决定权力
救济方式
不服方式
【程序属性】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于行政救济程序;当事人为声请人、相对人及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联邦地方法院:属于司法救济程序;当事人为原告及被告。
【基本要件】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除相对人之行为有侵害原告之专利外,尚必须美国的国内产业受到侵害、系争侵害专利之产品,必须是经由进口之方式进入美国市场。
□联邦地方法院:被告之行为有侵害原告之专利。
【管辖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物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重点在于系争侵害专利之产品,必须是经由进口之方式进入美国市场。
□联邦地方法院: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亦即受理法院必须对被告有管辖权;至于系争侵害专利之产品,是否系经由进口之方式进入美国市场,在所不问。
【律师费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虽然进行之时间较短,但因程序进行快速,故若律师系以按时方式收费,短期间内高额费用。
□联邦地方法院:由于进行时间较长,所以若律师系以按时方式收费,较长期间高额费用。
【适用程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系依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程序法(ITC 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以及行政法官基本规则(ALJ’s Ground Rules)之相关规定;相对人若提反诉,则立即移转至联邦地方法院;而行政法官所做成之决定仅系初步决定、且调查过程中不会有陪审团。
□联邦地方法院:主要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及各地法院的规则(Local Rules)之相关规定;被告可以提反诉,而承审法官所做成之决定即系该审级之终局判决、且审理过程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声请,便会有陪审团。
【耗费时间】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为期大约15至18个月左右。
□联邦地方法院:除部分法院进行速度较快、以及适用加速之程序(如即决审判程序)外,一般通常耗时2至3年。
【决定权力】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做出初步决定(initial determination, ID)、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final determination, FD)。
□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
【救济方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仅有禁制令型态之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
□联邦地方法院:禁制令型态(injunction)之救济与金钱之损害赔偿(damages)。
【主要目的】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快速争夺市场。
□联邦地方法院:争夺市场及金钱赔偿。
【不服方式】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
□联邦地方法院: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
【美国专利争讼救济机关之上诉关系】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之比较】
比较基准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
程序属性 | 行政救济程序 | 司法救济程序 |
当事人 | 申请人(complainant) | 原告(plaintiff) |
相对人(respondent) | 被告(defendant) | |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 | ||
基本要件 | 侵害原告之专利+美国的国 内产业被侵害+系争侵害专利之产品经由进口进入美国市场 | 侵害原告之专利 |
管辖权 | 对物(侵权产品)管辖权 | 对人(侵权人)管辖权 |
律师费用 | 短期间内高额费用 | 较长期间高额费用 |
适用程序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程序法 |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
反诉 | 不可 | 可以 |
陪审团 | 无 | 有 |
耗费时间 | 约15至18个月 | 经常是2至3年 |
决定权力 | 行政法官做出初步决定 | 陪审团认定事实 |
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 法官适用法律 | |
救济方式 | 禁制令型态 | 禁制令型态之救济 |
及金钱之损害赔偿 | ||
主要目的 | 快速争夺市场 | 争夺市场及金钱赔偿 |
不服方式 | 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 | 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