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案例追踪-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重审高通公司反垄断案被驳回

本刊《湾区知识产权观察》第九期-湾区案例追踪“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诉高通公司芯片许可模式”曾对该案于今年8月11日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下述是对该案的后续追踪:

一、案情追踪

2020年10月28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下述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以一份极其简短的裁定书驳回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FTC”)要求全院重审高通芯片垄断案的诉求,在该裁定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还指明,这是全体一致的决定,无人建议投票表决是否重审该案。

2020年9月25日,FTC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递交了要求全院重审(en banc)的诉状,认为同年8月11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定高通在美国的“无授权、无芯片”商业模式合法的判决错误,将导致人们对反垄断法原则产生误解,是间接鼓励垄断者借以援引专利法隐藏背后的垄断行为。

二、FTC要求重审的理由及分析

FTC要求全院重审(en banc)的理由主要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原判是过于太高专利保护而减损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实质要求,法院依据“基于反垄断法的实质而非形式”(即“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是放纵高通公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贸易在多码分址(CDMA)和蜂窝通信芯片市场,使高通独占数十亿美元的芯片市场,抑制了该市场竞争。 第九巡回上诉法庭在8月11日作出的判决,明确指出: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垄断权属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其本身并不非法,本案中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高通公司在该芯片相关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并以牺牲短期利益来获得长期的排除竞争所带来的更高利润,故意维持其垄断地位。实际上FTC在此次要求重审的诉状中并未提出其他直接证据证明高通存在垄断行为,因而法院以一份极其简短的裁定驳回FTC此次重审请求可以说意料之中。

FTC如仍旧不接受当前败诉结果,目前唯一的选择是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就FTC此次,不顾巡回上诉法庭对于重审案件本身就胜诉率极低,仍提出重审诉求的做法,可谓“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未来极有可能与芯片巨头企业高通死磕到底向最高法院上诉。但能否得到最高院支持,笔者认为FTC胜诉几率微乎其微,但不排除FTC以此为一种策略,倒逼高通改变其芯片许可商业模式。FTC也许最终不得不承担败诉后果,但可能激发高通公司全球市场同业竞争者对高通公司提起新一轮反垄断诉讼,及现阶段仍旧承受高通高额税费(亦被戏称为“高通税”)的对其芯片有高需求的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抗议”。但无论最终诉讼或“抗议”结果如何,都可能在未来迫使高通改变其芯片许可商业模式或降低许可费,最好的例证便是FTC本次于9月25日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重审高通案请求后,高通公司当日股价下跌3.44%。 因此,可以预测高通当前的高额许可费商业模式将不会持续太久。

 

 

缤客网获美国最高法院支持Booking.com”可注册为商标

本刊《湾区知识产权观察》第六期-湾区案例追踪-“缤客(Booking.com)诉美国专利商标局案曾对该案进行分析,并预测缤客网极有可能最终将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下述为对该案的后续追踪:

一、案情回溯

20206月3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下述称“最高院”)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诉缤客网商标案中,判决缤客网“Booking.com”可以注册为商标。

本案始于2011年,缤客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将其域名“Booking.com”注册为商标,USPTO以“Booking.com”为酒店预订服务行业通用术语为由不予注册,后缤客网将USPTO该决定诉至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获胜诉判决,USPTO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庭,法院同样以缤客网“booking.com已通过其商业经营赋予了其中通用术语本身含义之外的意思,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独特辨识度,从而维持了地区法院一审判决。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及分析

    最高院在该案最终裁决上支持了缤客网域名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完整判决中一共出现了最高院多数终裁意见、最高院索托马约尔法官(Justice Sotomayor)有保留的同意意见,及最高院布雷耶法官(Justice Breyer)反对意见,三份意见。下述分别对该三份意见进行解读:

(一)最高院同意注册的终裁意见

在这份由金斯伯格法官(Justice Ginsburg)以及其他7位法官联合撰写的意见书中,最高法院支持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驳回了USPTO的主要依据:通用名称不可注册为商标,那么通用名称与通用域名尾缀结合而成的标志也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为此,USPTO还援引Goodyear商标案中,法院判决中指出的给通用标志加上“company”一词并不能使其受到保护,用来类比本案“Booking.com”是通用名称结合“.com”,同样不能得到保护。最高院认为USPTO因此不予注册“Booking.com”是对商标法僵化理解和误读。

最高院在判决中强调:第一,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既保护商标权人商业经营的,同时也保护消费者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同业竞争者的权利,商标能否具有高辨识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通用名称+.com”形式仅在“消费者认为其为通用时才是通用的”。本案中,若消费者能够识别且理解“Booking.com”属于缤客公司,则该组合可以自动获得保护。USPTO一味坚持“Booking.com”是酒店预订服务的通用名称域名,但在下级法院依据缤客网提交的显示74.8%受访消费者认为“Booking.com”是品牌的调查问卷,且裁定消费者不会从通用酒店服务预订网站角度来理解“Booking.com”后,USPTO并未提出异议及相反证据证明,因此,“Booking.com”不是通用的标志。

第二,最高院对USPTO援引的先例也进行了回应,最高院认为Goodyear商标案并不能支持USPTO的论点,通用名称+“.com”组合正是因其“与特定网站的关联”实际上体现了一种来源识别特征,因此,区分了通用名称添加“.com”和“company”。也因此,通用名称或词语+“Company”的组合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二)索托马约尔法官(Justice Sotomayor)有保留的同意意见

索托马约尔法官同意最高院就本案做出的判决并直言“几乎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则本身会反对“通用名称+.com”获得商标保护”,但是她质疑最高院将本案中调查问卷作为关键(be-all and end-all)裁判依据,即有关消费者对“Booking.com”认知度的调查作为判定“Booking.com”是否具有通用性,是一项不可靠指标。因这种特定调查设计固有的缺陷,可能会在对特定商标是描述性商标还是通用商标调查时,削弱证明价值。而像字典释义、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的理解都可成为判定“Booking.com”是否为通用性名称的依据,在地区法院的审判中,USPTO已经基于字典和用法等证据得出‘Booking.com’实际上是所涉服务类别的通用名称,地区法院此前的判定当属有误。因该问题属于“不告不理”范围,所以索托马约尔法官同意最高院最后裁决。

(三)布雷耶法官(Justice Breyer)的反对意见

布雷耶法官对最高院判决持反对意见,认为要“Booking.com”是不是通用服务名称,应当回到该名称的本身含义来判定,仅仅在通用词语后面加上“.com”并不会赋予原通用名称或词语原本更多的含义。“.com”这样的顶级域名是无法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示。布雷耶法官特别指出,最高院多数法官作出的该判决将可能“导致通用名称或词语+“.com”商标注册的泛滥,造成该类商标权人垄断有用且易于记忆的域名。

三、案件影响

本案最大的意义在于,最高院的判决通用名称结合.com”可以注册为商标,相较于从前将商标法的解释更加灵活,这种解释为知名品牌的持有人供了一种更“精细”的商标保护的可能,但并不绝对。在最高院的判决意见中明确指出,判定缤客网“Booking.com”可以注册商标,主要在于消费者对其知晓程度能否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分,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注册人在其未注册商标或商号、品牌上长期经营积累良好商誉,并不容易。因而通用名称或词语+“.com”商标的申请数量也许确会有所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申请绝大部分都通过注册,也不会意味着这些标志将受到普通法的保护。因此,布雷耶法官的担忧值得注意,但这种担忧大概率不会发生。

    (整理:赵丹,熊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