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湾区政策追踪-纽约湾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成立多边工作组以规制制药业合并问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会正计划联合其他国家的竞争执法机构建立一个多边工作组,这些国家包括加拿大竞争局、欧盟竞争事务总局、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以及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该联合项目意图在确定对制药业领域企业合并的分析中具体可行的操作步骤,通过利用与FTC经常合作的竞争执法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专业知识,确保在这些关键市场中进行最有效的执法。

FTC代理主席Rebecca Kelly Slaughter表示:“鉴于近年来制药业合并的高额交易,药品价格飞涨以及对该行业反竞争行为的持续关注,我们必须重新考虑我们对制药业合并审查的方法。” “与国际和国内执法合作伙伴携手合作,我们打算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应对反竞争性制药业合并。”

在具体的分析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当前的损害理论如何扩展和更新?制药业合并对创新的全部影响是什么?在合并审查中,应如何考虑诸如限价、反向支付和其他监管滥用之类的制药业行为?根据任何新的或扩大的损害理论,需要什么证据来质疑交易?在适用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哪种类型的补救措施有效?对于成功剥离资产购买者的资产范围和公司特征,我们了解到了什么?

FTC最终批准与违反敏感数据安全性的旅行紧急服务提供商的和解

2021年2月,FTC宣布与一家内华达州公司SkyMed international,Inc.(下述简称SkyMed)达成和解。该公司以提供旅行紧急服务为业,期间因未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如消费者健康记录等的敏感信息保护)而受到FTC指控。

该案由FTC于2020年12月16日首次提出指控,声称SkyMed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从已签署旅行紧急会员计划的客户那里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且该公司云数据库未受到安全保护,而其中包含了13万个会员记录。这些不安全的数据库包含以纯文本格式存储的会员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健康信息和会员帐号等。FTC还声称,SkyMed在其网站的每个页面上都显示“HIPAA Compliance”印章来欺骗消费者,使其客户很容易误解其隐私政策已经过审查并符合《健康保险可移植性和责任法案》(HIPAA)的安全性和隐私要求。

最终,FTC 无争议地以5-0投票通过与SkyMed的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SkyMed必须向受影响的消费者发送通知,详细说明因数据泄露所暴露的信息;公司还必须实施全面的信息安全计划,并由第三方进行对该计划的两年期评估。此外,和解协议还禁止SkyMed歪曲其保护个人数据的方式、数据泄露的情况和对数据泄露的回应,以及公司是否已获得政府赞助的隐私保护或安全计划的认可或参与情况。

纽约知识产权法协会敦促法院公平适用专利转让人禁反言规则

2月25日,纽约知识产权法协会(NYIPLA)在美国最高法院Minerva Surgical Inc. v. Hologic,Inc.等人的第20-440号案中,就案情发表了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案情摘要,该摘要显示NYIPLA均未支持任何一方。此案涉及转让人禁止反言规则——一项司法创造的公平原则,自1880年代以来一直在美国被使用。转让人禁止反言规则可以防止后来被指控侵犯其转让专利的专利转让人质疑其有效性;旨在通过禁止专利转让人后来声称他们转让的发明为无价值发明,以确保专利转让中诚实公正的实践。

NYIPLA的摘要敦促法院推翻联邦巡回法院本身对禁反言规则的适用以保证公平。具体来说,其提倡为了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做到平衡,应逐案确定是否适用禁反言,同时应考虑转让的内容、最终发行的内容和转让人的主张;不应有基于转让人从未做出或传达的发明的禁反言规则之适用。

最高法院解释称,在考虑禁反言规则的范围及其限制时,至关重要的是要检查转让的内容,这在待决专利申请中的确定性要比在授权专利中的确定性要低得多,与受让人追求和获得的权利相比,可能超出转让人原本意图主张的范围。如果针对转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超出了提出和转让的发明范围,则必须采取更为宽松的禁反言规则的适用方式。相比之下,无论案件的事实如何,联邦巡回法院都按照其本身的规则适用转让人禁反言规则。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在转让时是否仍在处理专利申请,以及受让人是否在之后的申请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而转让人没有提出比发明和转让更多的要求),就无关紧要。

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就拜登政府对协会的知识产权优先事项提出建议

2021年2月26日,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向拜登政府提交了有关该协会知识产权优先事项的建议:

建议的第一项内容涉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领导层的任命,AIPLA建议该领导层人选应是具有至少15年行业经验或USPTO经验的顶级人才、知识渊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他们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国际法律有全面的了解,最好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许可和诉讼的经验。

第二,AIPLA认为,为USPTO的审查过程提供足够的资金对于确保专利的高质量至关重要。AIPLA还大力支持允许USPTO继续保留和使用其所有收费收入,同时继续进行适当的国会监督。在国际上,AIPLA建议减少国际专利保护的壁垒,并敦促政府继续努力将知识产权法更公平、可预测的标准推向全球市场。

第三,AIPLA建议采取多种举措来强化商标注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现有与商标有关的COVID救济措施;优先考虑有效和公平地实施《商标现代化法》(TMA),包括新的单方注册后复审和删除程序;努力使商标局的IT系统现代化;防止滥用美国商标制度;完善防伪执法机制和手段;延续和完善旨在避免和删除商标注册簿中无用商标的程序;继续进行合作以加强马德里体系。

第四,AIPLA支持不断努力使版权办公室系统现代化,以保证其记录、注册系统及其他信息技术能够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AIPLA还提议以任何方式协助版权局为新成立的版权主张委员会制定适当的实施法规。

第五,关于国外的知识产权,AIPLA支持提高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努力,以便适当地保护美国创新者的投资;支持减少假冒伪造,加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排除令的执行力;加强边境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降低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经济成本。

最后,AIPLA期待与美国国家扩展创新委员会(NCEAI)和政府继续合作,以推进多元化和包容性计划。

 

(整理:王予君、熊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