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案例追踪-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2000年9月1日娱美德公司完成了 “Legend of Mir II” 游戏(中文版名称为《传奇》或《热血传奇》)的创作、开发,并于2000年11月10日完成了《传奇》在韩国的著作权登记,与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为《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共有人。2017年5月23日,娱美德公司分立成立株式会社传奇IP (以下简称传奇株式会社),根据分立安排,传奇株式会社自分立完成之日起从娱美德公司处承继《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

原告娱美德公司、传奇株式会社在2019年7月发现,在被告三七公司关联公司运营的37.com 网站出现《王城英雄》游戏推广和运营官网(https://www.37.com/wcyx/),经过比对《王城英雄》游戏测试版本,该手游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特殊功能设计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实质近似,尤其是被告针对该手游在苹果商店的介绍中自称“传承经典”、强调“传承游戏经典设置”,自认抄袭。

因此,两被告三七公司、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航公司)运营和推广的《王城英雄》手游已经侵害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还认为被告此举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据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七公司、冠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三七公司、冠航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暂计人民币 1000 万元;3.判令三七公司、冠航公司在 www.37.com 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七公司和冠航公司认为,娱美德公司取证的《传奇续章》与《热血传奇》并非同一游戏,娱美德公司不享有《传奇续章》游戏的著作权,而传奇株式会社也不享有《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同时,《王城英雄》为两被告独立自主研发的游戏,与《热血传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若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一)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存在接触可能性和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接触可能性的判断。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原告主张保护的《热血传奇》是在中国连续运营近二十年的网络游戏,游戏知名度高,而被控侵权游戏《王城英雄》于2019年9月上线公测,发表时间晚于《热血传奇》游戏,正如被告三七公司自己所述其为国内第三大游戏公司,因此两被告作为游戏行业的从业主体,可以推定应当知道《热血传奇》游戏的内容,具有较高的接触可能性。

其次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第一,法院认为,《热血传奇》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从最终呈现的效果来看,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将文字、图片、音频等素材进行动态组合呈现,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是展现游戏画面的过程,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关于类电作品的定义;

第二,实践中对于类电作品的比对一般都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是对于《热血传奇》这类多人在线的网络游戏而言无法像传统电影作品一样对画面进行逐帧比对,必须结合游戏自身的特点找到判断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最终法院认为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与灵魂,亦是不同游戏区分的关键,决定针对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在上述判断方法下,法院选取了《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游戏前250级的游戏内容进行比对。在剔除公有领域的设计、他人在先设计、有限表达设计后,从场景、角色、战斗模式等五个方面对案涉两款游戏进行了比对:

关于场景比对。法院认为,原告进行的比对主要是美术与名称意义上的,而非对游戏玩法具体设计的比对。两款游戏虽然存在部分相似场景,但均为游戏的常规设计和通用表达,不能被他人所垄断,两款游戏在场景方面不构成基本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关于角色设计方面。法院主要是针对职业的设置、角色的属性、技能几个方面入手,认为案涉游戏的角色属性与技能设定等均属于有限表达和常规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关于战斗模式方面。案涉游戏的基本操作方式事实上均属于较为基本和常见的表达,属于公有领域而不能为任何人所垄断,两款游戏的战斗模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关于任务主线方面。法院认为目的是为了引导新手玩家“尽快升级”,而并非为了使游戏玩家沉浸在故事剧情之中,进而提高游戏本身“好玩”的体验感,因此不属于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不构成游戏的基本表达。游戏任务主线是否相似不影响涉案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关于游戏其他特殊设计方面。法院认为,两款游戏在球状血量图、部分 UI 界面、角色死亡界面等方面从外观上看存在一定的相似,但这些设计均属于此类游戏的常规设计,不具备独创性。

综上,法院认为,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首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不能抵触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的立法精神,否则将架空专门法,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在本案中,《王城英雄》游戏与《热血传奇》在整体上作为类电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犯原告对《热血传奇》享有的改编权等问题,都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否定评价,此时,原告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在本案中已经有了清晰的边界,不应再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判断;

其次在著作权法之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必须有不足以正常保护的其他因素与依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王城英雄》游戏在苹果APP应用商店介绍如下:“经典王城争霸战、帮会战一触即发,千人同屏攻城…传承游戏经典设置,实时约战 PK,激战 BOSS。”属于自认抄袭。但是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经典”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仅凭上述宣传语中的“经典”难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指向原告的权利游戏,尚不足以让游戏玩家认为“经典”与《热血传奇》存在关联性,被告的行为并无不正当性。综上,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娱美德公司、传奇株式会社、亚拓士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案件影响

本案是国内“换皮“游戏的典型案例。法院针对如何确定“换皮”游戏的比对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类电作品与可以单独利用的作品之间的保护界限以及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等问题进行了判断,并给出了法院的答案。

首先,在本案中法院选取了《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游戏前250级的游戏作为比对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游戏的这些低等级内容基本涵盖了两款游戏的方方面面,两款游戏已得到充分展现,而且低等级是所有玩家必须体验的过程,亦是游戏开发商吸引玩家持续体验游戏的核心内容。

其次,在两款游戏作为类电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上,主张必须结合游戏自身的特点找到判断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因此,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另外,在类电作品与其中可以单独利用作品的保护界限上,主张网络游戏是一种集合型作品,在游戏已经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前提下,就应当适用类电作品相关规定。对于其他可以单独利用作品上,权利人可另行主张保护。

最后,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认为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同时该案如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必须要有不足以正常保护的其他因素与依据,在不存在其他依据的情况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整理:刘伟斌,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