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案例追踪-查索姆·布朗(Chasom Brown)等诉谷歌案

查索姆·布朗(Chasom Brown)等诉谷歌案

一、 案件事实

原告查索姆·布朗等人(以下简称“原告”)是谷歌账号的拥有者。原告认为,谷歌Chrome的“私人浏览模式”(“private browsing mode”,又称为“无痕浏览模式”或“隐身模式”)本可以有效防止他人追踪其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交往历史、性取向、政治及宗教观点、旅行计划等个人隐私信息。但谷歌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谷歌分析”(Google Analytics)、“谷歌指纹技术”(Google fingerprinting technique)、用户设备上的谷歌程序和进程和“谷歌广告管理系统“(Google's Ad Manager)来收集用户在“私人浏览模式”下的六项个人信息,即GET请求副本、用户的IP地址、正在使用的浏览器信息(包括“指纹数据”)、网站发放的用户ID、用户的地理位置以及浏览器保存的谷歌Cookies中的信息。

原告于当地时间2020年6月2日提起集体诉讼;2020年8月20日,谷歌请求法院驳回请求;2020年10月21日,谷歌针对原告修改后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并要求法院对27份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其中包括谷歌的服务条款、15个版本的谷歌隐私政策、两个版本的谷歌Chrome隐私声明,以及9个公开的谷歌网页;2021年3月,法院驳回了谷歌的驳回申请。

二、 谷歌驳回请求

谷歌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原告和网站同意谷歌接收数据;其二,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也应当被驳回。另外,原告也没有主张其诉讼请求有其他原因。

(一)原告是否同意谷歌在“私人浏览模式”下收集信息

谷歌主张,谷歌已经对所有数据搜集活动进行了公开,其中五个文件与之相关,即“谷歌隐私政策”(Google's Privacy Policy)、“Chrome隐私声明”(Chrome's Privacy Notice)、名为“私人搜索与浏览”(Search & browse privately)的谷歌网址、名为“Chrome私人搜索如何工作”(How private browsing works in Chrome)的谷歌网页以及“无痕模式”的启动页面。由此可以表明,原告在使用“私人浏览模式”时明确同意谷歌在其“私人浏览模式”下对其收集数据信息。

原告则认为,用户有理由相信,他们在使用“私人浏览模式”时,他们的数据不会被谷歌收集。谷歌以及谷歌的高管曾对私人浏览功能进行过介绍。例如,2016年9月27日谷歌对产品管理总监乌尼·纳拉亚纳(Unni Narayana)发表了一篇文章,其在文章中解释说,谷歌的“无痕模式(incognito mode)给予用户更多控制权”、“您的搜索是你自己的事……当您在设置中打开无痕模式时,我们将不会保存您的搜索和浏览历史记录”。再如,2019年5月7日,《纽约时报》刊登了谷歌首席执行官苏达尔·皮查伊(Sudar Pichai)撰写的一篇评论文章。皮查伊解释说,谷歌专注于“让隐私成为现实的功能”。文章称,“例如,我们最近将无痕模式引入YouTube,无痕模式是Chrome的流行功能,可以让你在浏览网页时不会在YouTube留下任何痕迹。”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超过诉讼时效

谷歌认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1至3年的时效期限,而原告主张谷歌自2016年6月1日以来一直在截取(intercepting)其通讯活动,但直到2020年6月2日才提起诉讼,四年之久,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三、法院判决

法院对原告是否同意谷歌在“私人浏览模式”下收集信息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超过诉讼时效这两个主要争论焦点进行了判决。最终认定谷歌的两项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一)“同意”问题

法院拒绝了谷歌的驳回申请,原因有二。其一,谷歌无法证明原告明确同意,因为谷歌没有通知用户其将在原告使用私人浏览模式时进行所谓的数据收集。其二,有关原告基于《窃听法案》(Wiretap Act)的主张,“同意”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因为谷歌涉嫌窃听原告的通讯,已经违反了其他法律。

其一,法院认为,谷歌应对原告明确同意谷歌在“私人浏览模式”下收集信息承担举证责任,但谷歌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谷歌曾通知原告相关事宜,也未能证明原告明确同意谷歌的信息收集活动。首先,“谷歌隐私政策”中只是笼统公开了谷歌的隐私政策,没有提及私人浏览情况下的隐私政策。其次,谷歌在“无痕模式启动画面”(Incognito Splash Screen)中的陈述只提及“您的活动可能对您正在访问的网站、您的雇主或学校、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三者可见”,并将谷歌排除在用户数据的可见主体之外。不仅如此,名为“Chrome私人搜索如何工作”的谷歌网页也没有将谷歌列为对用户隐私可见的主体,该网页从未提及谷歌有权在“私人浏览模式下”收集用户信息。再次,尽管谷歌在“Chrome隐私声明”中明确表示“您可以在搜索时控制您想要与谷歌分享的信息”,但无论用户是否使用“私人浏览模式”,谷歌都会对用户信息进行搜集。最后,法院认为,当用户阅读到“无痕模式启动画面”以及“Chrome隐私声明”的陈述时,又充分理由认为他们的浏览历史和IP地址不会被保存。在审查了谷歌公开的这些文件后,法院认为,在用户处于“私人浏览模式”时,谷歌并未通知用户其实施了所谓的数据收集工作。

其二,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基于《窃听法案》的主张,如果“截取通信信息是为了实施任何违反美国或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的犯罪或侵权行为”,则“同意”本身不构成抗辩。基于这一例外,原告必须主张,信息截取者的主要动机或决定因素是造成原告侵权性伤害。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谷歌截取其通信信息的目的是将他们的数据与先前存在的用户档案相关联。将原告数据与用户档案相关联,是对用户数据的进一步使用,符合前述例外情形。原告已经充分证明谷歌的关联行为违反了州法律,如《加州计算机数据访问和欺诈法》(California Computer Data Access and Fraud Act,“CDAFA”)的规定。

综上,法院不认可谷歌有关原告同意数据搜集的的主张。

(二)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是及时的,没有超过时效规定。原因在于,其一,谷歌每一次截取都是单独的违法行为,原告指控谷歌在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5月31日之间截取了他们的通讯,就在原告提出申诉的前几个月或几周内。其二,以欺骗的方式隐瞒诉因使得一般理性人无法意识到诉因的存在,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如前述,谷歌有关隐私政策的陈述,使原告误以为谷歌被排除在用户信息的可见主体之外,属于“具有误导性的不完整披露”(misleading partial disclosures),故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因此,谷歌的此项驳回动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 本案意义

本案中,谷歌最终是否面临巨额赔偿尚不可知。但不论这场诉讼最终走向何方,有一点是明确的:本案将谷歌在“私人浏览模式”下所采取的信息处理方式置于公众视野之下。至少,用户现在更清楚谷歌的“私人浏览模式”是如何运作的。这一诉讼迫使谷歌以及其他公司停止在服务方面隐瞒重要信息,并让用户意识到网络平台可能无时无刻不在收集其个人数据。这对于隐私保护而言,是有利而无害的。

(整理:张珈玮,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