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案例追踪-京瓷公司不正当获得UL认证事件

京瓷公司不正当获得UL认证事件

一、事件简介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是一家从事安全科学研究的公司,也是历史较为悠久标准制定商。自1894年成立以来,UL发布了将近1800项有关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的标准,其中70%以上成为了美国国家标准。2021年1月8日,日本京瓷公司宣布,此前向UL提供进行测试的样品与实际产品在阻燃性和绝缘性方面存在差异,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安全认证。这些产品总共有六类,生产于日本川崎市、郡山市、真岡市,以及中国和新加坡,供应给了日本和日本海外的约160家公司。3月17日,京瓷公司发布公告称,有关产品的认证已经被吊销。

在以往的认知中,“日本制造”或“日企制造”,往往被认为和“高质量”是挂钩的。然而,根据有关报道,京瓷公司自1986年起就涉嫌不正当获得认证,迄今已达35年。虽然在本事件曝光后,京瓷公司就停止了涉案产品的订购活动,但考虑到京瓷公司长期以来为包括精密电子产品生产商在内的各类主体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此次非法认证问题仍可能对使用该系列产品的下游企业造成重大的影响。

5月14日,京瓷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于早先已成立了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并公布了该委员会就这一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分为五个章节,除第一章概要和第五章结语外,其第二至第四章详细记载了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应对措施,为其他企业防止发生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较为充分的参考素材。

二、经验及启示

无论什么产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从原材料到消费者所获得的产品之间的链条往往越来越长。除了极少部分企业可以囊括所在产业全链条外,大部分企业免不了要从多个供应商中购买各类产品,并以此生产自身的产品销售给下游企业,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

鉴于当前国内外各个行业多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为该行业的产品、服务乃至进入行业的企业本身设置了某些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就不得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应达到、满足或者已经达到、满足特定标准?第二,如过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事后发现未能达到或满足特定标准,企业应如何应对?第三,如企业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未能达到或满足特定标准,企业应如何应对?

乍看之下,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思路均较为直观,亦即“参照标准的规定逐项比对和整改”,但在实际操作中,“达到或满足特定标准”仍需要开展大量“标准以外”的工作。从京瓷公司的调查报告书来看,至少需要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合规意识和标准意识的增强

(1)除了企业管理层以外,涉及标准的经营、开发、制造、品控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门均应在日常工作中构建和提高有关合规意识和标准意识。

(2)应设置或安排有关部门及时收集与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标准之信息和动态,并就这些情况制定企业内部运行规则和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手册或指南。

2.技术能力和指标的确定

(1)技术部门应定期评估企业技术能力,确认企业是否具有充足的技术储备以持续达到或满足特定技术标准,并以此作为确定企业未来发展路线的重要考量。

(2)经营部门在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明确产品或服务有无达到或满足特定标准的必要性。

(3)管理层应设置技术相关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知识背景的外部人员,通过设置报告窗口等方式拓展管理层及一线技术人员沟通渠道,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3.合规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

(1)根据前述内部规则和流程,划清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责任。设置独立的质量保障部门,或赋予法务部、知识产权部或其他监察部门较为独立的立场,使其得以不受过多限制地审查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全过程。

(2)对涉及特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应在企业内部事先进行评估,并妥善保存内部验证记录和有关结果,以便日后核查相关情况。申请特定标准认证前,可事先将部分测试委托给第三方组织,并由质量保障部门对测试件的准备及测试过程进行见证,以确保评估的有效性。

(3)企业内部评估、第三方测试或标准认证未通过,质量保障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对失败原因进行分析。如失败原因与测试件本身无关,则重新开展测试;如失败原因与测试件本身相关,需要更改产品或服务规格,则视为一项新的测试。在开展每项测试前,须由质量保障部门进行批准,以防止有关人员自行决定更改测试内容。

(4)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应梳理被收购企业业务流程,根据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并派遣具有技术领域知识背景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充分的管理。

4.采购产品或服务不达标的应对

(1)与供应商确认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未能达标之原因,评估继续使用该项产品或服务之风险,并与更换产品或服务之风险进行比较,采用事后风险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2)评估供应商技术储备和改进能力,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合作。

(2)就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下游企业或消费者,采取适宜的售后措施以减少各方面损失。

(整理: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