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动态前沿资讯(2022.07.04 - 07.10)

「 监 管 动 态 」

01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出台,9月1日起施行

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切实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7/08/content_5699851.htm

 

02丨5大类42项!上海出台首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旨在推动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清单》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有关内容,全面梳理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形成涵盖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人才等5个大类42项公共服务事项。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789228

 

03丨《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北京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该方案秉持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广泛组织和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促进转化、探索经验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http://zscqj.beijing.gov.cn/zscqj/zwgk/tzgg/325871603/index.html

 

「 前 沿 案 例 」

01|浙江高院发布典型案例:窃取移动用户个人信息并开展业务获刑

7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南都记者注意到,其中涉及“开发外挂软件窃取移动用户信息”“使用境外软件倒卖个人信息”等情形。

在“开发外挂软件窃取移动用户信息”一案中,被告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之后,黄某将窃取的50561条公民个人信息交给任某某,任某某将这些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而在“使用境外软件贩卖个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连某某通过某境外软件获取200余万条个人信息,并出售其中3万余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http://zj.ifeng.com/c/8HNMW4fxYTH

 

0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

7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原告拍摄的照片被诉。涉案作品为原告张某在马蜂窝平台发布的印度新德里某建筑照片。一审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法制日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据悉,坏猴子公司为电影《我不是药神》(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出品公司。根据判决书,原告张列白诉称,被告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作品,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报酬权,张列百诉请被告赔偿其48万元。

对此,被告坏猴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标识有“Aperlink”字样,应属于上海熠晨齐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即使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具备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为亦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张列白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认定,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片头第2分35秒,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镜头时长为2秒,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相关水印。

并且,在电影作品中,制片者通常会以片头、片头字幕或者屏幕标注等方式为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参考该种署名方式,坏猴子公司在涉案电影中使用涉案作品不存在无法署名等特殊情况,但其却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以适当方式表明原告张列白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MC0JC00511A6N9.html

 

03|网店变造华为商标展示假授权书,被判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7月8日有消息称,一售卖手机云台的网店(尚派公司)在其商品名称中使用“华为”字样和“华为”标志,甚至改动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并展示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让消费者误会此举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正当权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华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侵权公司做出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认定,尚派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http://tech.china.com.cn/internet/20220708/389063.shtml

 

「 湾 区 实 况 」

01|判赔65万元!深圳微商城公司使用“微信”等字样宣传构成侵权

7月6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微商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两家公司发现,微商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中使用与微信商标近似图案标识、微信字样进行宣传,使用“腾讯大学”和“腾讯推广”,使用原告高级副总裁张小龙的照片,使用腾讯公司的qq.com域名主体部分作为其域名qqwsc.com的主体部分等,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微商城公司辩称,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属于非商标性使用;在与客户沟通中多次明确其并非微信官方服务,没有侵权故意;与二原告的产品存在接入或购买服务的关系;域名qqwsc.com仅仅作为操作系统进行登录的域名。

法院审理认为,微商城公司用被诉标识等带有微信字样的内容,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商标权。此外,微商城公司使用“腾讯大学”和“腾讯推广”、使用张小龙照片、使用腾讯公司域名作为其域名的主体部分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微商城公司注销域名qqwsc.com,刊文道歉并赔偿二原告共计65万元。

http://tech.sina.com.cn/i/2016-11-01/doc-ifxxfuff7503329.shtml

 

02|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广东省贸促会合作共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工作机制

7月7日上午,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贸促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广东省贸促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合力共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工作机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党组副书记、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马宪民与广东省贸促会党组书记、会长方利旭出席签约仪式并致辞。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邱庄胜以及广东省贸促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邱招贤等共约20人参加签约仪式。

https://www.gippc.com.cn/ippc/xwdt/202207/5624dc1318ce43b4baa0ea137b8473e0.shtml

 

03|无人驾驶汽车可合法上路!深圳发布全国首部智能网联汽车法规

7月5日,深圳人大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并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从2021年1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到此次发布正式稿,深圳用了一年半时间探索无人驾驶汽车“路权”,其中不乏突破性创新举措。条例规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只有符合相关标准,列入该目录或国家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列入相关产品目录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根据条例,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即分别对应L3、L4和L5级自动驾驶。

http://www.cnbayarea.org.cn/news/focus/content/post_987206.html

 

「 域 外 观 察 」

01| 95年版权保护期临近,迪士尼或将失去米老鼠专有权

据英国《卫报》报道,随着“米老鼠”95年版权保护期的临近,迪士尼或将失去这个公司最具代表性的卡通形象的专有版权。

对于迪士尼来说,于1928年创造的“米老鼠”早已是其代言人。然而根据美国版权保护法,米老鼠的版权保护期为95年,也就是说从2024年开始,米老鼠形象将自动进入公共领域。之后,艺术家可以随意使用米老鼠的形象进行创作,这引发了迪士尼公司和法律界人士的担心。

今年1月迪士尼旗下另一个著名卡通形象,小熊维尼也超出了版权保护期。迪士尼曾通过很多方式来延长版权,不过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传媒和法学专家Daniel Mayeda表示,“并不敢保证迪士尼依然能获得(米老鼠)版权的额外延期。这次的版权有可能将真正到期。

https://www.theguardian.com/film/2022/jul/03/mickey-mouse-disney-copyright-expiry

 

02|欧盟通过《数字服务法案》,科技巨头面临更严格监管

当地时间7月5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分别通过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这两部法律先后在今年4月和3月由欧盟委员会提出,并与欧洲理事会达成一致。一些议员声称,这两部法律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将能够约束谷歌、苹果等科技巨头的权力。

《数字服务法》规定,在欧盟经营的大型门户网站和社交媒体公司必须加强对非法内容的审查和用户数据的保护。《数字市场法》则要求被称为“看门人”的大型平台公司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其他竞争企业,不能未经用户许可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应用软件。违反上述两项法律的企业都将被处以巨额罚款。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4313

 

03|可口可乐没能撤销Meenaxi的两个商标

6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推翻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TTAB)的一个裁决,恢复了美国饮料公司Meenaxi Enterprise, Inc.的两个商标THUMS UP和LIMCA。它们分别被用于两种汽水产品(注:THUMS UP被用于可乐;可乐也是一种汽水)。

2021年6月,当TTAB下达该裁决时,曾将其定性为一个先例性的裁决(precedent):美国饮料公司可口可乐(Coca-Cola Co.)既没有在美国先于Meenaxi注册这两个商标,也没有先于Meenaxi在美国使用它们,但由于可口可乐公司自1993年起,一直在印度拥有并使用这两个商标,并令它们广为人知,TTAB同意了可口可乐的请求,撤销了Meenaxi的两个相似的商标。TTAB的裁决当时在美国引起了不少争议。

https://www.mondaq.com/unitedstates/trademark/1209028/cafc-reverses-ttab39s-thums-up-and-limca-decision-coca-cola-failed-to-prove-use-or-reputation-in-the-us-and-so-lacked-statutory-standing